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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贪污贿赂犯罪系列:对单位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3-05-15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展煜科贸公司在销售心脏起搏器和冠脉支架、导管过程中,为增加公司销量,以支付“射线补助费”的形式,向多家医院心内科共计返还回扣款人民币2241960元。

二、罪名定义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对单位行贿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一条 犯对单位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c.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法院审判

被告单位展煜科贸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作为展煜科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展煜科贸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许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