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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组织员工参加市法院旁听活动
发布时间:2023-06-05

6月5日上午,集团公司企管法务部组织员工参加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旁听活动。

该案情概要为:李某于2021年1月11日与甲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2021年10月,甲厂注销,甲厂的权利义务由乙公司享有和承担。租赁协议到期后,李某未与甲公司继续签订租赁协议,2022年4月18日当地政府要求整治安全隐患,不再对外出租李某所租赁的土地。李某拒不拆除土地上的设施并移交土地,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租赁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如不能继续履行,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李某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是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合同类型,在合同条款中,我们应着重政府征收、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标的物交还等条款的设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供稿:企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