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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系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3-10-10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开元投资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发行公司债券。被告人郑某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实现年度报告盈利,授意时任总会计师的被告人陆某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随后,被告人郑某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上年度报告书面签字确认。同年3月,该投资公司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经鉴定,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295.28万元,虚增利润人民币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标准

第六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法院审判

开元投资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陆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鉴于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