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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系列:违法发放贷款罪
发布时间:2023-10-24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某利用担任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一职,具有贷款审批职责,在明知借款人张某非实际用款人且资金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情况下,仍违规向张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80万元,虽经多次续贷,至今仍有530万元未归还。

二、罪名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 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标准

第三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甘某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判决被告人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