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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员工参加市法院旁听活动
发布时间:2022-05-17

为落实八五普法、第二届民法典宣传月相关要求,根据集团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结合疫情防控政策,5月17日上午,集团企管法务部再次组织集团员工参加市中院一起关于健康权纠纷案件的二审旁听活动。

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小区居民因小区入户门临时关闭导致其受伤,要求物业服务公司给付赔偿,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受伤结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承担赔偿的比例问题。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加强对公众人身财产的保护,民法典赋予特定主体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实践情况也比较复杂,所以判断某一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非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示和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即可。经营性场所则应基于其营利性、交易性、专业性、风险性以及安保能力和企业社会责任适当提高其安全保障义务水平。

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供稿:企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