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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员工参加市法院旁听活动
发布时间:2023-02-08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集团2023年度普法宣传活动也拉开了序幕。2月7日上午,集团企管法务部组织员工参加一起有关某政府与垃圾清运工、保险公司代为求偿权纠纷案件的二审旁听活动。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1、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2条款是否正确?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垃圾清运是否需要专业技能;当事一方是否仅对工作成果验收,无需对工作过程管理是确定基础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如确定为劳务关系,则接受劳务一方则需先行承担侵权责任;如确定为承揽关系,则无需担责。

通过本案警示我们在建立基础法律关系时应尽量明确具体,对工作过程管理和工作成果提交应约定清楚,且记录详细完整,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供稿:企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