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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投普法│贪污贿赂犯罪系列: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3-04-03

---本期导览: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义

3.量刑标准

4.法院审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滕某利用担任国有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申鑫公司黄某、荣昌公司苏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港币、购物卡及手表、女包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0余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在贷款授信、贷款资金发放、企业联保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二、罪名定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量刑标准

(1)刑法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六条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量刑标准

(一)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b.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c.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d.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e.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f.多次索贿的;

g.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h.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拨、调整的。

(三)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法院审判

被告人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赃款425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